重庆井喷案6责任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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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1:55 时代商报 | |||||||||
法院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6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6年,其中1人缓刑4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对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分别判处吴斌有期徒刑6年,王建东、宋涛有期徒刑5年,吴华有期徒刑4年,向一明有期徒刑3年,肖先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认为: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是导致这口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钻具组合中去掉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导致井喷演变成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让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气体扩散,是造成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人吴斌作为原钻井队队长,因为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客观上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是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他在决定换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时,仅注意到这个设备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却忽视了罗家16H井的特殊要求,违规决定卸下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原钻井队技术员宋涛认可了王建东的决定,并在班前会上宣布拆下回压阀的指令,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原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及时制定点火方案,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原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没有按照规定灌注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原录井工肖先素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都没有灌注井液时,没有及时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据新华社[新闻背景] 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6432万元的重大事故。[编后]让悲剧不再重演 这一次,在重庆开县出事的并不是私开滥采的非法小矿,而是赫赫有名的中石油公司的“国家级”矿井。但此次矿难暴露出与非法小矿几乎同样的问题:安全教育严重不足、安全管理严重失败、救援能力严重缺乏的致命弊端。 据当地的村支书说,除了征地时与村委会打过交道,此后5年中,矿井再未与当地农民有过正式交涉。村民们对矿井的危险性大多一无所知,以致当井喷后警报拉响时,人们丝毫不知死之将至。 当紧迫的生命危险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又苦于没有能力及时尽到通知的义务,没有足够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防毒面具去组织和帮助村民们紧急疏散,……以致一天一夜之间死亡人数呈数十倍地增长。 事故发生后,《中国石油报》刊发了中石油向灾民的致歉信,但站在遇难者家属和广大受灾民众的角度,仅有道歉是不够的,人们完全有理由要求责任方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以此再敲警钟,让悲剧不再重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