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事故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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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4:1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重庆万州9月4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3~6年。 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判处吴斌有期徒刑6年,王建东、宋涛有期徒刑5年,吴华有期徒刑4年,向一明有期
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万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重大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该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钻具组合中去掉了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使井喷演变成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 法院认为,6名被告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及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法院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