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误读”国家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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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5:5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听证会引出八成反对意见 3日下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就是: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司机是否应当负全部责任。 事故受害人不赞同新法
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正是这一条款引发激烈争议。 听证会上,一位坐轮椅的陈述人第一个发言。他自己曾经因为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但是他对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第六十九条也并不赞同。会上共有16位陈述人,其中有10人对条款表示反对,另有5个陈述人赞同这项条款。 85%受访者认为新法不合理 这一事件被广泛报道后,北京市民特别是机动车司机对新法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更为关注。在听证会举行的同时,记者还在北京选择了几个不同的地点,对100个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士进行了问卷调查和随机采访,调查对象包括公司职员,国家公务员,个体经营者,司机等等,其中经常开车的人占到问卷的40%,不开车的人占60%。 问卷调查统计表明,对机动车负全责这个法规,觉得不合理的人数比例占到了85%,认为合理的仅占到12%。3%选择无所谓。在调查中,司机中反对这条法规的比例占到95%,而在问卷调查的60位行人中,78%的人也并不赞成这条法规。 法律专家解读新法弊端 一部法律的实施在老百姓中引发了这么多讨论,这在过去还是一个比较少见的现象。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他曾经两次参加过新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讨论。 据马怀德介绍,这项法律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而针对这一国家大法,北京市也出台了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应国家的第七十六条,这就是北京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六十九条。马怀德认为以人为本无可非议,但是目前我国在实施这样的法律的时候会面临很多困境。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保险制度不健全,具体而言就是第三者险不普及,发生事故后,如果由车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那么势必加重机动车车主的负担。而车主的负担能力是有限的,有时候反而会造成无法实现受害者的赔偿权利。 有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以北京一名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为例,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赔偿,这两项费用的总额就为54万元,最高可能会突破100万元。这样的巨额赔偿,也是机动车负全责广受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据央视《经济半小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