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案昨日宣判 6名直接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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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5:53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对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审宣判。 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6432万元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吴斌等6名责任人员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钻具组合中去掉了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井喷演变成为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造成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 被告人吴斌作为具体负责施工的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从事罗家16H井钻井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对当班工人卸下回压阀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在发现回压阀被卸下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井喷失控后,又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专人监视井口喷势情况,为点火决策提供依据。被告吴斌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王建东作为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违规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上的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宋涛作为钻井队技术员,在作业工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对被告人王建东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中回压阀的行为,违规予以认可,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吴华作为现场抢险负责人,本应按职责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查明现场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危害物源,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向一明作为钻井队副司钻,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本应每起三柱钻杆灌满钻井液一次,却连续起出六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肖先素在从事罗家16H井录井监测工作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九柱钻杆未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6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但法院鉴于目前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罗家16H井在管理、技术、科学等层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缺少系统的安全生产规范、规程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吴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的具体表现,对6名被告人裁量刑罚给予了充分考虑。 该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肖先素过失性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且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经过分析认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分别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王建东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吴华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部分被告人家属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