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开县井喷6被告 最高获刑6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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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5: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新闻背景: 2003年12月23日晚,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6432万元的重大事故。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吴斌 原钻井队队长 有期徒刑6年 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客观上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王建东 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 有期徒刑5年 忽视罗家16H井的特殊要求,违规决定卸下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宋涛 原钻井队技术员 有期徒刑5年 认可王建东的决定,并在班前会上宣布拆下回压阀的指令,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吴华 原现场抢险负责人 有期徒刑4年 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及时制定点火方案,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向一明 原钻井队副司钻 有期徒刑3年 没有按照规定灌注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肖先素 原录井工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都没有灌注井液时,没有及时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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