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禁设灵堂 请你来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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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5: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向朝阳)《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日前正在修订之中。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四川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将于近期召开立法听证会,并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会代表。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火葬区划分标准、民间资金进入殡葬行业的方式及监督管理方式、设立殡葬服务机构的条件等。听证四大焦点 据了解,《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中与本次听证相关条款的主要内容
三类区域列为火葬区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为火葬区;其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下列地区划为火葬区:建有殡仪馆的城市近期规划区;上述区域以外,乡(镇)人均耕地不足0.8亩,居住地距离公路边2公里以内,且距离殡仪馆50公里以内的区域;成都平原。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 鼓励各种资金投资殡葬事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殡葬服务机构,其投资主体可由国家投资,也可引进民营资本。但遗体的接运、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涉及遗体处理的殡葬服务业务,应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殡仪服务中心)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上述经营业务。 城镇街道禁止搭设灵棚(堂) 禁止下列行为: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社会公共墓地利用墓位等炒买炒卖;在城镇街道、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或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不得怠慢遗体刁难家属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应当妥善保管遗体、骨灰和火化遗体。不得怠慢、遗弃、毁损和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实登记遗体接收、火化等相关事项,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登记档案。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不得刁难死者亲属。 特别提醒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在2004年9月15日前报名。报名电话:028-86604145,电子邮件:tianzhuzheng@sina.com.cn。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交通(铁路、公路往返)费用由会议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