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12·23”特大井喷案昨日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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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6:36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对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审宣判。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分别判处吴斌有期徒刑6年,王建东、宋涛有期徒刑5年,吴华有期徒刑4年,向一明有期徒刑3年,肖先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吴斌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人吴斌作为原钻井队队长,因为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客观上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王建东 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是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他在决定换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时,仅注意到这个设备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却忽视了罗家16H井的特殊要求,违规决定卸下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宋涛 原钻井队技术员宋涛认可了王建东的决定,并在班前会上宣布拆下回压阀的指令,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吴华 原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及时制定点火方案,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向一明 原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没有按照规定灌注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肖先素 原录井工肖先素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都没有灌注井液时,没有及时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庭审直击 穿便装听判决5人称要上诉 9时30分,6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一般犯罪嫌疑人都是穿囚服听判,他们却是穿便服听判。比如吴斌,身着白T恤黑长裤,脚上套着的是黑布鞋。在不到半小时的法庭宣判过程中,他们都表现得相当平静。获刑最轻的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录井四小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今年7月的庭审中,面对井喷造成多人死亡的现场照片,她曾潸然泪下。除肖先素外,其他5名被告人当场表示要上诉。 新闻观察 为何最高只判6年? 开县井喷特大事故造成243人死亡,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32多万元,可为何最重刑罚才六年呢? 法庭量刑时的反复权衡其实折射出了我国整个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无奈:没有规范可循,没有制度约束,事故迟早都会发生。面对无奈,法律似乎选择了“从轻”。 但正是这种法律与民众之间的反差,也使得我们不应忽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既然是制度缺失造成的伤害,甚至是巨大的伤害,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让在这种制度下的责任人来承担后果呢? 但是,这并不是说,这几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把所有的责任都一股脑推到“制度缺失”的身上———如果这样,对改进制度本身是不利的。 所以,此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以人为本。而这一点,对中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是非常有推动作用的。 据新华社、重庆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