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事故六责任人被判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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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9:18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重庆 9月 4日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日上午开庭,对在重庆开县“ 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审宣判。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分别判处吴斌有期徒刑6年,王建东、宋涛有期徒刑 5年,吴华有期徒刑 4年,向一明有期徒刑3年,肖先素有期徒刑 3年、缓刑 4年。
2003年 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 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 6432万元的重大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是导致这口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钻具组合中去掉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导致井喷演变成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让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气体扩散,是造成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人吴斌作为原钻井队队长,因为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客观上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是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他在决定换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时,仅注意到这个设备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却忽视了罗家16H井的特殊要求,违规决定卸下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原钻井队技术员宋涛认可了王建东的决定,并在班前会上宣布拆下回压阀的指令,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原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及时制定点火方案,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原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没有按照规定灌注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原录井工肖先素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都没有灌注井液时,没有及时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被告案发后态度及表现 《重庆晨报》供本报专稿昨天上午,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一审宣判。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宣判结果看,合议庭酌情考虑了被告人在井喷事故中的搜救行为。 在今年 7月 14至 16日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被告代理律师均请求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井喷事故中的搜救行为。 据法庭调查,被告人吴斌在井喷事故发生后,在有高含量硫化氢气体的范围内,搜救疏散了大量群众,在发现井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后,积极抢运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最后被告人吴斌也因硫化氢中毒而被送往医院。被告人吴华出车祸后受伤,仍负伤连夜赶赴事故现场,并组织抢险搜救工作。 审判长在宣判时称, 6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吴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的具体表现,法院在对6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给予了充分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