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周其俊报道
本报重庆9月4日专电今天上午9时30分,震惊中外的重庆开县“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2003年12月23日,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作业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进一步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重大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是导致这口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钻具组合中去掉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导致井喷演变成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让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气体扩散,是造成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第一被告人、原钻井队队长吴斌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原钻井队技术员宋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原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原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原录井工肖先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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