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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无法承揽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9:35 新桂网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指出,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提出,建设部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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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天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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