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品学兼优贫困生将优先受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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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9:52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顾晓萍 农村义务教育贫困生受助有规定 本报讯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我省日前出台了《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就资助对
资助对象为全省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职业初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未入学或已辍学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资助: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资助贫困生工作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筹集(包括学校减免学生杂费);各市政府对本区域内资助贫困生工作给予资金补助与指导;中央、省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到2007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享受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目标。 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免杂费(包括免贫困寄宿生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等。具体资助方式按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资助。学生享受免杂费的资金数额不得高于省规定“一费制”的杂费标准;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选用经济适用版(黑白版、双色版)教科书。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一般300元,初中每生每年一般500元。“扶志班”学生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据悉,免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用于免杂费的资金由学校集中使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用于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集中掌握,用于购买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原则上由学校集中掌握,也可分月发给学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