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修正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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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0:0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记者日前从建设部公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新修正版本中获悉的。 9月3日,最新修正版本已公布在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的网站上(http://www.laho.gov.cn)。
修正令对原有条文共作了10处重要修正和补充,最明显的是加强了对承购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原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修正令还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另外,修正令也增加了一些违反预售办理手续的罚则,规定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N据《羊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