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12·23”井喷事故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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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0:36 法制日报 | |||||||||
开县“12·23”井喷事故案一审宣判6名直接责任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重庆9月4日电(记者秦力文徐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对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分别判处吴斌
法院审理认为: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是导致这口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钻具组合中去掉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导致井喷演变成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让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气体扩散,是造成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人吴斌作为原钻井队队长,因为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客观上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是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他在决定换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时,仅注意到这个设备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却忽视了罗家16H井的特殊要求,违规决定卸下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原钻井队技术员宋涛认可了王建东的决定,并在班前会上宣布拆下回压阀的指令,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原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及时制定点火方案,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原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没有按照规定灌注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原录井工肖先素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都没有灌注井液时,没有及时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6432万元的重大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