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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安全法》实施四月的四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4:50 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波

  重罚让群众难以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高额的罚款。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而在《道路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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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中,变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社会关注的超载现象,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能给于5元的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视超载程度的不同规定为200~2000元的罚款。对于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农用车等货运机动车载人,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货运机车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罚款额度的大幅提高自然让很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不理解。不少群众认为,严管交通不一定要体现在高额的罚款上。据《东方生活报》报道,正值农村大忙季节,6月23日下午4时,江苏省建湖县蒋营镇梅苏村的村民在村支书陶树青的带领下,使用五辆农用车作为交通和运输工具,集体外出购秧苗。返回途中经过盐城市一交通岗时被交警拦下3辆载人的农用车,交警以100多名农民乘坐农用车违反交通法规为由,对其处以上千元的罚款。陶支书向交警讲明情况,请求少罚点款,未果,双方发生冲突,此时交警掏出电警棍击了陶支书两下,致使村支书当场昏倒在地,造成数千人围观和交通堵塞数小时。这起“交警电击村支书”事件发生后,光明网等知名网站都予以关注,网友纷纷发表评论。有的网友在网上留言说,在贫困地区,一位农民的年均收入也就一两千元,动辄对农民开出上千元的罚单,几乎占了农民一年收入的一半,明显不合理。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难以服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否定了原来一些城市已经实施的“撞了白撞”,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首先归结为机动车。这一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有失公平。

  8月9日,北京市人大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人们对此表现出了空前的关心。到15日征集意见结束,7天时间共接到市民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8855件次。90%以上的参与者对机动车负全责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人表示反对这一规定,机动车负全责再次成了争议的焦点。机动车负全责不公平仍是主流的声音。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机动车负全责是片面保护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的权利,是对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的伤害,明显有失公平,会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的交通恶习,不利于建立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等等。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无具体标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从以上的规定来看,货运机动车载客是严格禁止的,但在设置一定的安全措施之后,可以附载作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对货运机动车载客和载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农用车既是农民的生产工具,又是交通工具,农用车载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货运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为货运机动车载人立下规矩,造成对哪些属于合法的附载作业人员,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客,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人,不但广大群众不了解,交警也不易界定,为这部法律的执行埋下了隐患。前文提到的“交警电击村支书”一案中,对村民乘坐农用车,如果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只能处以200元罚款,但如果以“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就可以对村民处以上千元的罚款。执勤的交警正是在对村民乘坐农用车按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开出千元罚单后,引发了这一事件。

  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步履维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据报道,中国保监会在今年2月份就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送交有关部门审议。但时至今日,未见这部条例出台,倒是发生了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费率大幅提高,投保大额第三者保险难,深圳等地出现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等怪现象。

  发生这类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明显升高;另一方面,第三者保险成为强制保险之后,一部分高事故率的车辆的加入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相应提高了费率。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均有较大的差别,中国保监会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提出的统一条款和保险限额、统一费率标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等,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说目前该条例仍在有关部门的审议修改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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