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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22: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田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向100人次以上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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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数量或数额超过规定的5倍以上,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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