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检作联合司法解释 剑指淫秽网站利益链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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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22: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田雨)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打击色情网站和声讯台专项行动的深入,切断此类犯罪活动背后的“利益链条”成为根治的关键所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切实斩断这个罪恶的利益链条。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相关专题:打击淫秽色情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