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网站涉及未成年人要被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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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2:05 新京报 | |||||||||
“两高”出台打击淫秽网站及声讯台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无期 综合新华社消息 昨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打击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的司法解释,今日开始施行。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涉及未成年人的3种情形要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3种情形要“从重处罚”。 这3种情形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也将受到“从重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剑指淫秽网站背后“利益链条” 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打击色情网站和声讯台专项行动的深入,切断此类犯罪活动背后的“利益链条”成为根治的关键所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切实斩断这个罪恶的利益链条。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声讯台直接主管可被定罪 声讯台若传播淫秽语音信息逾百人次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向100人次以上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数量或数额超过规定的5倍以上,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链接 可被定罪的8种情形 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