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淫秽网站及声讯台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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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7: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9月5日讯 记者杜文娟今天获悉:从9月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制定的,共9条。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根据该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做了清晰界定: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