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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修改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交房后90天内须发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8:14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王蔚报道

      本报讯 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如因开发商原因而未取得“小产证”,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日前公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透露的信息。

      该决定对原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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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修改内容中还增加了处罚规定: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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