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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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8:42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赵青、张淑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开始施行。8月31日,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卫生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还对处方的颜色、用量、保管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