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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8:42 河北日报

  本报讯(赵青、张淑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开始施行。8月31日,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卫生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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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还对处方的颜色、用量、保管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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