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安试点取消“留置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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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8:55 汉网 | |||||||||
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武汉警方3日起在全市铺开试点及培训工作,要求民警严守“铁规”。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一种办案措施。
该规定除严格界定适用对象外,还规定9类情形不得适用继续盘问措施: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明知其所涉案件已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事件当事人的;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规定》还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等3类人的盘问有严格规定,必须4小时内盘问完毕。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经规定的上级机关审批后,可延长至24小时或者48小时。 目前,武汉已在13个区公安分局各选择一个派出所进行试点,一个月后在全市派出所全面实施。3日开始,这13个派出所将取消以往的“留置室”,按照《规定》中的相关标准设置“候问室”。(记者郭丽霞通讯员夏洪波 汪翠荣)(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