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业主嫌吵要求退房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0:15 中国环境报 | |||||||||
日前,北京市沁园公寓一业主因嫌居住环境太吵而将打出“完美的居家享受”广告的开发商大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房款,结果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1999年6月29日,张先生与大行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房合约,以85万余元购买沁园公寓房屋1套。同年,张先生入住该公寓。张先生称,他家周围的各种入住公司吵得他无法安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虽认为楼内环境与售楼广告中所宣传的“完美的居家享受存在差距,但造成这种影响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业主自行改变房屋所致,与大行房地产公司无关。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针对大行房地产公司打出“完美的居家享受”的广告语是否受法律约束这个问题,笔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多年的一位资深法官。该法官认为,大行房地产公司打出“完美的居家享受”的广告语属于一种抽象的宣传,并不是具体的承诺,因此不能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能据此抽象的宣传要求赔偿。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样才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退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