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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管理听取意见工作6月以上要缴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0:28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奕) 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有关方面已将这个与市民密切相关的规定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听取市民意见。根据该草案,凡在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单位和职工就该缴纳住房公积金,失业低保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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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往由于没有跟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单位就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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