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公司“协助”司法机关捉逃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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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1:05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在一般人眼里,“私家侦探”只为私人办事。可昨天,记者从南京玄博调查公司获悉,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有两家外省的司法机关找到他们,请求“协助”捉拿犯罪嫌疑人。去年,张某和王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H省某市检察院批捕。该市警方经过周密部署,抓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可张某却已逃往其原籍所在地——苏南某县级市。H省警方赶到该市捉拿逃犯,当地警方配合得不够。几天后,H省警方无功而返。今年5月,此案已到起诉阶段,可嫌犯张某却迟迟未能缉捕归案,百般无奈之下,当地检方找到我市这
“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认为这家调查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这样认为。孙国祥对记者说,一起案件发生后,警方经常会要求案发地居民和其他一些知情人提供线索、协助调查,这样的“协助调查”只要不涉及逮捕等强制手段,就不会侵犯公安和检察机关特有的刑事侦查权。孙国祥认为,刑事侦查权是一种国家公权,但也不必把它看得过于神秘。司法机关委托一些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一些案件,这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多见的。最常见的就是委托律师调查一些书证材料等。所以,外地检方和警方委托“私人侦探”协助破案并无不妥。在采访中,一些律师也提出,这家调查公司接下这样的业务虽无不妥,但检方和警方把本该由自己完成的任务,委托给一家民间机构来做,这样的做法有待商榷。毕竟,捉拿逃犯应该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没有如此破案先例“我市检方从没有请调查公司协助破案的先例。”昨天,我市检察部门有关人士得知外地检方如此办案的经过后,这样对记者说。检方有关人士表示,在我国,“私人侦探”的各项调查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不应该委托这样的机构协助调查。一般来说,检方破案应该依靠自身力量,到外地抓捕逃犯应该按照正当程序,请求当地检方和警方协助。我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刑事侦查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司法机关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参与到刑事调查程序中来,不太妥当。只是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玄博调查公司一位负责人认为,他们只是在协助警方破案,并没有侵犯到刑事侦查权,不存在违法行为。该负责人说,虽然他们寻找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通缉的逃犯,但他们只是通过一些手段调查出逃犯的藏身窝点,并没有调查逃犯的犯罪证据,也没有通过强制手段逮捕逃犯,所以并不涉及刑事侦查的内容。换个角度看,警方可以通过悬赏的方式向民间征集破案线索,调查公司的行为与其他提供线索的老百姓没什么不同。“向警方提供犯人的情况,得到警方奖赏,收取报酬,怎么会是侵犯刑事侦查权呢?”本报记者 王茸(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