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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得交维修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0:1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建委了解到,自2004年9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交接协议的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

  据介绍,非住宅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如下: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住宅区内的独幢非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按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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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2%的比例交纳;只有一个业主的,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其单位建筑面积的交纳标准为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价格为准。同一个住宅区执行同一年度标准,即区域内首户交纳之日的年度标准,其他接收单位按此标准执行。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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