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超市购物被指为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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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2:41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到超市购物,却被当成偷车贼招来路人围观。昨日,在泉州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小潘向早报投诉说,前些天,他在津淮街一家超市购物时被促销小姐指认为盗车贼,为此要求超市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小潘说,9月1日下午5时,他到津淮街一家叫“永信”的超市购物,当时他将自行车停放在超市门口。10多分钟后,小潘买好东西走出超市,发现自己的车加上了一把防盗锁。正
促销小姐拨打了110报警,丰泽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做了笔录。随后,民警将车拉回派出所,并让双方回去拿各自的购车发票。经检查,双方系在同一家车行购车,所购车辆是同一品牌。当晚,警察让小潘将车领回。 小潘认为,他今年26岁,家就住在超市附近。此次到超市购物,在众目睽睽下,被超市促销小姐无端指为盗车贼,把他的车当作赃车,伤害了他的人格,侵犯了他的名誉,为此要求超市方面登报道歉或在其超市门口张贴相关告示,消除对其的不良影响。 小潘就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促销小姐既然是在该超市从事促销工作,超市就认同了促销小姐是超市员工。那么超市就应该对促销小姐在超市工作期间的行为负责,应该为此事承担责任。小潘说,如果超市不承担责任,那么他将起诉超市。 永信超市方面称,该促销小姐为某酒业经销商提供的,而非本超市员工,所以不应该由超市来承担责任,应由经销商承担责任。并且事发后,该促销小姐已自行离开,去向不明,所以只能就该促销小姐的行为对小潘表示口头上的道歉。 后经协商,超市答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并登报致歉,但不署上超市名称。小潘认为超市道歉不署名,没有诚心,并不能完全消除对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愿接受。(张景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