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确定四大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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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6: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九月六日电(记者王永志)国家发改委官员今天在此间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近日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并确定以企业为主体等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此次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以企业为主体。清洁生产审核的对象是企业,是围绕企业开展的,离开了企业,所有工作都无法开展。 二是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而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是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 四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逐步开展。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发改委官员称,这一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克服清洁生产审核缺乏法律依据、服务体系不健全、审核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