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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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6:55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6日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为确保免征农业税试点后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完善“政府办学、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千方百计保证义务教育投入。 据介绍,全部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义务教育由县级政府负责。为此,《意见》明确要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做到县域内城乡工资项目、标准统一。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暂时按中学每生354元(含杂费)/年、小学每生305元(含杂费)/年执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杂费收入,扣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外,财政部门要足额予以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后,杂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学校学杂费收入。 今后,市、县政府应积极开辟财源,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优化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同时,增加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并采取资产置换、社会融资、广泛发动各界捐资、减免收费等多种渠道和办法,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2005年基本消灭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同时保证改造和新建校舍使用年限达到50年以上。(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