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协委员建议审讯要录像 可防逼供和诬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9:40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海波 通讯员 彭宇)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对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获悉,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接受审讯时诬告公安干警刑讯逼供,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广州市公安局已经在有条件的派出所询问室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广。 嫌犯诬告干警有口难辩
广州市政协委员袁彪在提案《在派出所及看守所安装摄像录音设备,便于公安人员大胆执法》中称,自收容条例被取消以来,广州市公安人员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因担心被犯罪分子诬告为不文明执法而产生思想顾虑,而犯罪嫌疑人却抓住干警的这个顾虑,向公安督察部门诬告公安干警粗暴执法,以此扰乱公安干警的办案情绪,影响干警的形象。而由于多数派出所没有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公安干警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清白,常常吃“哑巴亏”。 因此,袁委员建议,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及看守所的审讯室都要安装摄像和录音设备,全程摄录公安人员的审讯过程。 部分派出所已装摄像头 广州市公安局在答复该提案时表示,关于在看守所安装摄像录音设备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颁布的《公安工作中国家机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广州市公安局秘密技术取证器材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要求,看守所须设置对犯罪嫌疑人在狱内动态的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内容定为“机密级”。 因此,市公安局在部分看守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了特审室,安装了摄像录音监听设备,并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今后,市公安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在有条件的审讯室安装摄像设备。 而关于在派出所安装摄像录音设备的问题,目前,市公安局已在有条件的派出所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主要安装在派出所大堂、询问室等地方,以便监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留置期间的动态,防止其逃跑、自残、自杀、互殴等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便于纪检督察部门检查民警是否依法和文明执法,并将在条件成熟时向全市派出所推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