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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法官冒充法院执行局长强行划走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1:5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原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法庭法官金守成,冒充该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从当事人的帐号上强行划走执行款27.046万元。日前,记者从该县检察院了解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2001年5月11日,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得到建设方长春银瀑公司的同意,以发包方的名义与长春市第四建筑公司法人张玉生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将银瀑公司4栋住宅楼发包给四建公司。施工期间,吉林市国兴门窗公司欲承揽住宅楼塑钢门窗加工活,但因其生产设备和
能力没能达到要求,被四建公司拒绝。

  同年11月23日,四建公司经理张玉生却突然接到永吉县法院的传票,称:“国兴公司诉四建公司不履行合同,致使遭受经济损失26万元,要求四建公司及银瀑公司共同赔偿。”张玉生一头雾水,因为据他了解,本公司没有同任何单位签定过施工合同。

  后经双阳区公安分局侦查表明,双阳建筑公司一下岗职工张立益,以“长春四建公司双阳施工处”的名义,并私刻合同专用章一枚,与国兴公司私签了购销合同,“合同”中将“这4栋住宅楼的标准窗活儿承揽给国兴公司,预付款到国兴公司账户后,方开始生产。银瀑公司承担付款担保责任”。随后警方还出具了一份结案报告。张立益本人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四建公司将此关键证据提交法庭,但永吉县法院仍一审判决四建公司和银瀑公司违反“合同”,共同赔偿国兴公司损失款26万元。两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吉林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9日,二审判决书下达: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同年5月18日,四建公司向吉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2004年6月22日,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原判决的执行;原一、二审在张立益没出庭质证没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证据不足;此案发回永吉县法院重审。与此同时,检察院还成立专案组,对此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立案侦查。

  令四建公司经理张玉生始料不及的是,有个名叫金守成的人,称自己是永吉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来执行任务,然后就从银瀑公司的帐号上强行划走了执行款27.046万元。而金守成在执行时出具了永吉县法院“民事裁定书”、“限期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件”。

  经永吉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查科侦查,“执行”一事才真相大白。原来,金守成是永吉县法院双河镇法庭的一个法官,他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了永吉县法院协助查询、冻结和划扣存款通知书的存根及回执,而后将非法划去的27万元经过“通融”,转到法院财务处帐户,并分两次提走,在收据上均由他冒充县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的笔迹填上“同意”字样。更为恶劣的是,金守成编造出一套法院执行卷宗,在《执行案件分配表》中,冒充执行局长签署了个人意见。

  7月5日,金守成被刑拘;同月19日又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正式批捕。

  作为一名法官,竟冒充执行局局长行骗,伪造立案号、卷宗、限期执行通知书、执行民事裁定书、院长签字,并且竟然骗过了企业和两级法院。这足以暴露出有关执法单位的管理制度弱点,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本报吉林专稿/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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