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交房标准:取得大产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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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2:34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日前,建设部公布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昨天,记者采访了市房地局权籍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上海的标准是大产证办出后,方能交接房屋。从这个意义理解,上海对房产证要求比全国标准更加严格。 不过,该负责人指出,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购房者与发展商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据了解,上海实行了初始登记制度,以防止市民买了房后拿不到产证。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发展商需按合同要求付清土地出让金,方能取得土地权证;二是取得了土地权证后,发展商需先符合预售登记标准,经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再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大产证经转移登记,才变成每个购房者名下的小产证。 按照合同上“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规定”的原则,该负责人委托本报提醒购房者,签合同时最好以办出大产证作为房屋交付使用标准,这样能更好地保护购房者权益。 业内专家分析,在目前个别热销房源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发展商制订出“霸王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强行要购房人接受的情况下,规定要切实执行,一方面靠发展商自觉的品牌意识,另一方面,还需一个供略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环境。作者:记者刘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