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要求对非住宅物业收取专项维修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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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4:10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里)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建委要求对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应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非住宅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住宅区内的独幢非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只有一个业主的,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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