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费制”收费标准出台并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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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5:01 新华网 | |||||||||
备受市民关注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疆各地中小学实施。 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分小学、初中两个档;借读费:小学由每学期800元调整为700元,初中由每学期1000元调整为900元。
今年8月初,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就首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举行了听证会。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于9月初出台了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 新出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其中:课本费、作业本费为代收费项目。 “一费制”收费标准规定: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借读生应缴的借读费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其中包括一些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术等教育内容的特殊班,均列入“一费制”范围,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 学校在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利用节假日或课余时间举办补习班、兴趣性、提高班、超常班等,并收取相关的费用。(完)(编辑:潘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