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与打工者谁是维权弱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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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8:03 法制日报 | |||||||||
民企与打工者谁是维权弱者景剑峰 一宗很简单的工伤事故索赔案历经4年之久,伤者李忠说他向厂方索要的52万元是合理的赔偿,而厂方则说,这是敲诈勒索。 1999年3月11日,入厂才两天的南海市大沥镇水头恒昌五金厂(民企)广西籍工人李忠
与此同时,李忠却在2000年4月19日以广西荔浦县劳动局、荔浦检察院法医为委托单位,单方到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当时检查结果是“右眼视力0.05”,结论为“李忠因工伤事故所致的双眼损伤,其伤残程度目前鉴定达3级”。李忠凭此鉴定结果到南海市社保局,该局负责人给李忠出具了3级伤残证明书。 对此,厂方不服,遂于2000年4月28日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诉,经佛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由劳动、医疗、厂方、伤者四方于2000年6月9日到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医疗终结书。这次鉴定对李忠做了先进的眼生物电检查,有很强的客观性,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此作出5级伤残的结论。 对第二次鉴定,伤者李忠强烈不满,9个月后于2001年5月29日又单方面来到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广东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眼视力下降原因待查(右球后神经炎)。”凭着这个未有结论的诊断,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1年6月7日出具了《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鉴定结论为:“李忠因工致残残疾等级为3级”,该鉴定书是应广东省总工会的要求进行的,并且此鉴定书没有盖技术鉴定章,而是盖了广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章。 厂方认为第三次的鉴定存在两大疑点:第一,该鉴定没有采用科学的仪器进行检测,是依据医生主观意识检测作出的,即根据被检测人自诉是否看得见物来判定其视力。笔者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负责人,他认为对李忠的这份鉴定是依视力而作出的结论。第二,广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主体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和科学性。此外,此鉴定表既没有鉴定人签字,也没有加盖技术鉴定专用章,明显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 为了证明李忠扮盲,厂方3年来拍下李忠大量生活取证录像资料,从录像里可以看到这样的镜头:吃饭时可以准确地用筷子夹到距离一米左右的菜;过马路可以灵活地避让车辆;像正常人一样看呼机等等。 然而,无论是对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还是厂方的录像取证资料及笔录资料,南海市、佛山市两级法院均在审理此案中未予采信。 法院一方面不同意厂方申请重新鉴定,另一方面又要求厂方提供科学的结论。惟一一次厂方在场的由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被法院认为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却采用了李忠单方面去鉴定的第一份和第三份鉴定结论,并由此作出厂方败诉的判决。 笔者调查中发现,南海区(原南海市)、佛山市两级法院之所以不让李忠重新鉴定,是因为受到广东省总工会及佛山市总工会等的干预。佛山市总工会多次对南海区、佛山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施加压力,甚至发公函给两级法院,一是不让李忠重新鉴定,二是要求法院的判决完全满足李忠的经济要求。在南海法院的判决书中就有这样的词句:“因为该案是一个特殊性质的案件,李忠损伤的鉴定结论是在上级部门的直接指示下处理,由省总工会建议下进行的。” 2003年4月28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调阅案卷并掌握大量事实证据后认为佛山市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上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厂方负责人邝某为了讨回公道遂向最高人民法院去信反映问题,200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信函[2003]第8790号文批转给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佛山市检察院的抗诉,认定再审法院采信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形式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 2004年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联合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对笔者说:由于此案在当地、珠三角地区乃至广东省境内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一些民营企业业主的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像五金厂厂长邝某这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南海工商联合会将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给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