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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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9:26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局日前对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作出了调整。本次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发放救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47元)。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的1/2;死者年龄不满十周岁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 三、凡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因工致残完全丧劳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等有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具体如下: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472元、1396元、1320元和1244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812元、649元和487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差额。 记者任淑霞(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