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遗产税”尽快开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17:08 新桂网 | |||||||||
社会非常关注的“遗产税”方案即将出台,而参与方案设计的反腐专家则向媒体透露遗产税将成为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之一(9月7日《青年参考》)。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遗产税开征的基本条件需要金融实名、家庭财产申报等制度的配套,而腐败资金的来源其实都是见不得人的,冀望通过“阳光”型的税收手段来解决“黑色交易”,不免有些缘木求鱼的味道,而且还会导致遗产税制度的目标选择发生偏差。
我以为建立遗产税现实问题是:如何正视社会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并努力避免这种差距传承延续并继续扩大;如何解决由于先天禀赋差异导致社会成员付出努力与回报严重不对称进而引发的社会经济效率降低问题;如何改变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放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与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的投入生产、扩大需求,而避免“富不过三代”的“败家子”挥霍和浪费。 世界银行在最近出版的《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一书中,充分肯定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在减少贫困人口方面取得的惊人成绩,但也对1999年基尼系数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异扩大的状况表示忧虑,并且预测如果收入差距和增长不平衡的趋势继续下去,基尼系数有可能在2020年上升到0.474,(基尼系数在0.4—0.5之间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贫富差距悬殊的矛盾亟待解决。 个人所得税原本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工具,但学界及社会则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反响强烈:本来收入高者应多纳税,然而现实却是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力,非工薪高收入者偷漏个人所得税严重。比如,我国2000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42%,利息税占28%,两者合计占70%,而个体经营、劳务报酬等应交税所占比例反而却较小。(以上资料来源《税务研究》2003年10期)另外我们必须承认,在我国现阶段“灰色”、“黑色”收入仍大量存在,但对这些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则显得有些无力。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是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它是以被继承人在世赠与他人及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受赠人和遗产的继承人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有利于适当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于后代来讲,也有利于培养他们自立、自强、奋斗的精神。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确定开征“遗产税”,现在其开征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征,使之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也许,一个税种的设立、开征会促进整个社会积极向上的心态,促进社会财富的“金碗”越盛越满,使得民众共享繁荣。 作者:顾一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