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调查暴力征税 民间评价好坏参半(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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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11:58 新华网 | |||||||||
举例说明--他说“政府向农民退的是多征的农业税” 宜阳县的一些干部说,“王幸福反映宜阳县征收农业税是"以支定收",政府根据支出向农民确定税负”。这是对国家“费改税”政策的歪曲,宜阳县的“费改税”按照上级部署,通过了深入宣传、制定改革方案、核定税赋、报河南省税改办批准等程序,每个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2002年,宜阳县农民人均负担低于周边县区和省、市平均水平。2004年,宜阳
2002年,宜阳县遭受旱灾,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省批方案和农业税灾歉减免“先征后减"的政策,县里争取农业税减灾款627万元,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的原则,实行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农民十分高兴,河南省财政厅为此作了调研推广。可王幸福不懂政策,说"政府向农民退的是多征的农业税”。 王幸福说他调查的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没有发现一户抗税也与事实不符。如丰李镇东军屯村,1999年,丰李镇计生人员进村工作,群众砸了乡政府3台汽车,助长了一些群众的无政府思想,造成该村一些农民连年没交农业税和乡统筹、村提留。2002年,镇政府到该村征税时,个别人仍煽动群众围攻谩骂税收干部,有的还向干部脸上吐唾沫,公开抗税,造成恶劣影响,公安部门对组织抗税者依法拘留。就是至今,宜阳县还有2002年的30多万元农业税尾欠,还没有征收上来。 这位干部最后说,最近,王幸福为了炒红自己,借助媒体把基层政府更加“妖魔化”了,说“县里对我更仇恨”,“整天被监视”,“上面干扰,不让电话开通","自己的处境很危险”等,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可以经得起任何调查。希望王幸福今后能端正态度,认真学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和正当方式,实实在在地对政府工作进行公正监督和依法监督。 现象探讨--如何评价“王幸福现象”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一位长期研究农民问题的专家说,“王幸福现象”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作为农民,王幸福敢于“说话”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当然王幸福所说的“说话”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有这样,他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 河南省信访局一位干部针对“王幸福现象”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王幸福如果作为信访人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应该是正当的活动,信访部门应认真受理。但如果王幸福日常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且向群众索要并收取钱、物的,则不妥当。因为《河南省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人员有着严格的奖励与处罚规定,收受信访人或上访人贿赂的,视情节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安民律师认为,对于“王幸福现象”,从法律可从三个方面阐述:一是王幸福作为公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是正当的,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力,应依法予以保护和鼓励。二是他在帮助他人反映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力求客观,且不得向他人索取钱、物,如果索取或接受他人钱物则是违法的。情节轻微可批评教育,严重者则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要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对公众发表言论时要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不能编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或组织造成名誉上的侵害,轻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重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李律师特别指出: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王幸福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做好对王幸福的引导工作。(新华网河南频道 陈新华/文 穆晓莉/编辑/监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