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禁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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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0:59 辽沈晚报 | |||||||||
主要街路及公共场所禁止乞讨或变相乞讨,并明确救助乞讨人员具体办法 应该如何对待乞讨人员?在我国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出台《城市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之后一年多时间里,这个问题依旧是各个方面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本月初,锦州市政府出台了“禁止乞讨人员在市内主要街路及公共场所乞讨或变相乞讨”的规定,当地开始全面整治以流浪乞讨为名从事的各种活动。
确定禁乞范围 在锦州市政府出台的这项规定中,明确指出了禁止出现乞讨行为的地域范围,范围包括锦州市六条主要街路以及火车站、汽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风景旅游区、公园、广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学校、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具体要求是不但禁止进行乞讨,同时还禁止变相乞讨以及露宿。 实际上,锦州市政府出台的此项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该市可能出现乞讨人员的绝大多数区域,也是乞讨人员“效益”最好的区域。 明确救助办法 “禁止乞讨不是单纯把这些乞讨人员轰走了事。”锦州市政府在出台这个规定的同时,明确指出了对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是: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其向锦州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有引导、护送的责任;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尽快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并告知市救助管理站,待其病情稳定后,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联系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将其领回。同时,民政、城建部门应在市区繁华地段、主要街路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引导标志。市救助管理站可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乞讨人员进站接受救助。 张宝全 特派锦州记者 常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