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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议动物防疫条例 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1:33 北京娱乐信报

  昨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4次会议,对《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作为今年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项目,《条例(草案)》中包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动物养殖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收容小动物场所等内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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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借鉴本市今年防治禽流感的经验,针对重大动物疫病,《条例(草案)》第30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病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等组成,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检疫合格证明要留存三个月

  为了防止一些餐厅、食堂从产地直接进货给动物防疫带来隐患。《条例(草案)》建立了追溯制度。特别规定,冷库、市场、饭店、宾馆、餐厅、食堂等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核对检疫合格证明,并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三个月,以备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查验追溯。

  建议

  监管动物交易市场、展览会

  市人大常委会农林工作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章增加对动物交易市场、展览会加以监管的内容,“开办动物交易市场,举办动物交易会、动物拍卖会和动物展览会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审核合格后,由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交易市场、动物交易会和动物展览会的动物防疫监督。”

  禁止餐厨垃圾直接喂动物

  市人大常委会农林工作委员会认为,不经处理直接将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是本市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该行为应当全面禁止。为此建议在第十九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物品中增加“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

  将第二十二条的“动物养殖场不得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动物”修改为:“本市禁止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应该重新收取动物检疫费

  2003年,本市取消了动物检疫费。市人大常委会农林工作委员会认为,动物检疫收费是法律法规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收费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本市应当执行《动物防疫法》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收取动物检疫费。

  动物检疫机构在依法收取检疫费用的同时,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收取的检疫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

  问题

  本市动物防疫经费不足

  近些年市和区、县政府对动物防疫的经费投入尽管有所增加,但与动物防疫面临的严峻形势相比,仍有较大缺口,特别是2003年本市取消了动物检疫费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更显不足。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截至目前,本市仍未建成染疫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基础性防疫设施,基层检疫监督站(所)和兽医站的设施设备也严重缺乏。

  由于本市尚未建立动物隔离场,无法有效实施对外引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无害化处理能力也严重不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措施

  个人和单位可设动物收容所

  《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收容场所。街头被遗弃、被没收以及无主动物的收容处理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的收容处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

  第11条规定,从事动物养殖、经营、诊疗、收容,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贮藏,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等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审核合格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与学校、幼儿园、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持符合防疫要求的安全距离。信报记者姜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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