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支行须设总稽核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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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2:40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周扬)昨日,央行颁布《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央行强调,要通过调整后的监管机制,加大经常性的业务检查和执法督察力度,真正实现从“源头”上防范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同时,要通过总结促成金融案件发案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发案率。 该《意见》对加强县(市)支行监督机制建设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要求,而央行的统一
《意见》对加强县(市)支行监督机制建设的措施有两项,第一,实行派驻制的纪检监察审计室,由中心支行统一安排工作任务,统一调配和使用人员。央行要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各派驻机构的人员,对所辖县(市)支行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两次。辖区县(市)支行多的中心支行,可以组成若干个纪检监察审计组。每个纪检监察审计组负责3至4县(市)支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此外,实行派驻制的纪检监察审计室,既要完成中心支行布置的纪检监察审计任务,还要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县(市)支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不设内审岗位的县(市)支行,其内审工作由中心支行负责,中心支行可统一组织纪检、监察、内审人员,也可单独组织内审人员对所辖县(市)支行进行检查。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两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