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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习团”,还是“打工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3: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的158名在校生赶到千里之外的深圳一家电子厂实习,没想到所干的工作就是机械性地重复同一动作,且每天至少11个小时。学生们认为这是在卖苦力,感觉受骗了。校方则说学生没有吃苦精神,并警告“离队者处分”。厂方说,他们通过一家劳动服务中介机构与学校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学生每周工作6天,每天11个小时(加班除外),日工资23元(9月8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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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这个消息,一个疑问马上映入我的脑海:这是实习吗?

  第一,实习为何要通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学校和学生联系实习不应该通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第二,实习为何还有工资?实习一般都是由正式工作人员带着干一些辅助性的活儿,是学业,而不是职业,所以实习一般都没有报酬。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报道中的实习协议有两个多月,如以每周6个工作日、每天被延长3个工时计算,这些实习生每月加班时间有70多个小时。而且还“加班除外”,这更是错上加错。

  实习生首先是学生。作为实习单位,即使是有“特殊需要”而加班,也不应把实习生安排在内;作为学校,更不应容忍学生遭受非法的对待。然而当学生们提出抗议时,学校却“坚决”地站到了工厂一边。学校的这种做法显然与其身份严重不符。

  我不禁想起了东南沿海一带正在蔓延的“民工荒”。据报道,珠三角等地区的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在为招不到工人而发愁。而深圳的这家工厂即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那么,学校会不会把实习生当成打工仔“卖掉”呢?我不敢多想。

  反正,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的这个“实习团”,我越看越像是个“打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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