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期间能否当人大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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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3:3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练洪洋(广东媒体从业者) 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原总经理梁锋于9月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见9月7日《信息时报》)
相对他同行政级别的贪官,检察院指控梁锋的罪行,不算太大,他的“知名度”是因为他在被“双规”期间仍当上广州市人大代表,因此不少媒体都拍案惊奇般以“双规期间仍被选为人大代表”作为该案的新闻眼。 据报道,梁锋作为广州市直单位推荐的市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被分配到番禺区人大选举,由番禺区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因此,有人大代表步认为梁锋案暴露了选举制度漏洞与问题,并呼吁人大代表制度的改革。 毋庸讳言,贪官污吏当选人大代表,是对人大制度的亵渎、对选民权利的污辱,因此选举过程肯定存在着问题。不过,撇开具体人,在这里,我想问公民政治权利层面一句话:官员在“双规”期间就不能当人大代表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弄清楚“双规”这项制度的庐山真面目。“双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虽然,在公众的印象中,“双规”几近于司法审查,被“双规”的官员少有“完璧归赵”的,这因为监察机关一般不会“放空炮”,不打无准备之仗,但是“双规”毕竟只是监察机关调查有一定级别的官员违反行政纪律的特殊组织措施和手段,并不是检察机关侦查,也不是法院的审查(“双规”这种暧昧的身份也因此招致了法学家们的诟病),被“双规”的官员也不等同于真正罪犯。监察机关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被“双规”官员的行政权力,但无权剥夺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 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只要公民没有被司法机关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这种权利。至此,被官员“双规”期间能否当人大代表的答案不是昭然若揭吗? 纪律是纪律,法律是法律,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我们必须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纪律代法律,以纪律侵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虽然在某个时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效果,但这毕竟不是在法治题中应有之义,决不能成为常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