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向市民收费须设公示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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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3:43 新京报 | |||||||||
北京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包括中小学收费、车辆收费等项目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户籍收费、身份证收费、车辆收费等收费项目,今后要求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服务大厅的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和公示牌,让市民交费清楚明白。
北京市发改委昨天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并根据北京市具体情况做出相关规定,要求各收费单位在2004年年底之前全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称,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单位,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票据版样、上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同时要对公示内容及时变更。要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通知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要醒目、便民。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服务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的方式进行公示,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单位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各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要注明委托单位。 文字表述做到通俗、简洁,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设立触摸屏、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栏、公示牌“谁设立、谁维护”,遇有损坏要及时维修、更换。 通知还说,对于违反收费公示制度和乱收费行为,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提请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