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丢一万公交公司赔五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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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4:20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石家庄电一名唐山乘客在石家庄乘坐公交车时被偷走现金,司乘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小偷逃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交公司赔偿乘客部分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 原告河北省唐山人田运炎诉称:2004年3月11日6时左右,他在石家庄乘坐201路公交车时发现10000元现金被偷,并看到小偷正将偷的钱装起来,于是他抓住小偷向售票员喊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一种客运服务合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遇险乘客。司乘人员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小偷逃跑,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