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 车祸索赔追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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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4:3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肖玉实习生刘艳童红)一起一人死亡、两车燃烧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于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于是,当事一方———死者家属,将另一方———重庆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等共计266336.50元。 案由
昨日庭审中,原告称,2003年9月25日,三联公司职工陈世民(因病已死亡),驾驶水泥罐车,由袁家岗往菜园坝方向行驶到黄沙溪车站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何宗波所骑的二轮摩托车接触,何宗波被水泥罐车当场压死,水泥罐车拖挂着摩托车行驶200多米后,两车起火燃烧,摩托车全损(本报曾作报道)。 交警四支队出警现场勘验,作出了书面调查结论:不能证实事故是何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故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何宗波家属不服该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调查结论。 诉讼2004年7月5日,何宗波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是水泥罐车违章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陈世民不仅没有立即停车,还妄图逃跑,将摩托车拖行200多米直至两车起火燃烧才停止行驶,故陈世民应对事故的全部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遂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6336.50元。 而三联公司也于8月18日另案对死者家属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其车辆定损、修复费用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由于原告家属没有当庭出示结婚证等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并对赔偿费用不予认可。而对于双方试图证明事故责任的举证,法官表示,由于事故责任划分已由交警部门作出了认定,并由市一中院作出了维持的终审判决,法院只能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判决。该案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