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颁布六文件 干部人事制度大改革(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4:32 重庆晨报 | |||||||||||
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选拔范围: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选拔。 选拔任用决策有规范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积极实践和探索,多数省(区、市)试行了省级党委全委会表决市地党政正职人选的做法,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文件将这一做法加以规范,使之定型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干部辞职分四种形式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因公辞职是选任制干部工作变动时需要履行的一个程序,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干部即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时,通过辞职来达到组织调整的目的。自愿辞职是健全正常退出机制,实现领导干部能下能出的一条重要渠道,其中又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情况。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责令辞职是党组织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一种组织处理。 辞职下海“三年两不准”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于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正常退出机制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不按程序办事、管理不规范等。文件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不得在企业兼职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