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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处罚错误将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4:58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徐维强)物价执法人员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时,如果发生错误,将追究执法人员责任。近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的《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体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属于价格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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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执法人员将被追究相关责任。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离岗培训、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形式。

  对于责任确定,办法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因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因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两人以上或者案件承办人员和审理组织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人不配合调查,干扰或阻碍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或者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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