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喂动物潲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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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5:38 新京报 | |||||||||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动物医疗废物应无害化处理 前言 昨天,北京召开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等
7月3日,在北京一家流浪动物收养站,工作人员正在为一只被人遗弃的病狗洗澡。根据草案,动物防疫经费不足的问题应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来解决。本报记者李冬摄 议题1 本报讯经过一年的调研和收集资料,7个专题座谈会的召开研讨,2004年北京市立法重点项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昨天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根据草案规定,不经处理直接将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行为,将被全面禁止,同时,动物防疫经费不足的问题也应当由专项经费的设立来解决。 亮点一 严禁餐厨垃圾未经处理直接饲喂动物 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宝善介绍,口蹄疫95%是由餐厨垃圾饲喂动物引起的。 而不经处理直接将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是本市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 今后,这一渠道将被切断。 为防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造成动物疫情的传播,昨天上午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严禁动物养殖场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亮点二 动物死因不明尸体要无害化处理 此外,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与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接触过的物品等都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需要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单位,应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承担无害化处理工作。 亮点三 动物检疫收费可能继续执行 本市2003年取消了动物检疫收费。而国家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动物检疫收费是法律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收费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本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继续收取动物检疫费。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动物防疫经费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保障。尽管近些年各级政府对其经费投入有所增加,但是基层防疫经费严重短缺仍比较严重。为此,建议草案中增加: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应列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对日常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强制免疫、疫病监测、净化、检疫、监督等经费以及扑灭疫情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亮点四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有望出台 对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一旦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周边发生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情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人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和扑灭工作。同时,市和区、县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现状 北京尚无正规动物焚尸炉 《条例(草案)》要求统一规划无害化处理场,幼儿园与动物养殖场应保持距离 据了解,截至目前,北京市尚没有一家正规的动物焚尸炉。《条例(草案)》规定,对无害化处理场所实行统一规划。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与学校、幼儿园、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持符合防疫要求的安全距离。 大型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应当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能力。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需要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承担无害化处理工作。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宝善表示,目前本市动物防疫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责权不明等问题,急需在地方立法中规范。 因此,刘宝善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市农业局是本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城区应当明确设置兽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畜患病在人群中流行的防控、监督和管理。 立法过程 2003年9月初《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立法工作起草小组成立。 2003年9月15日立法调研工作开始。立法领导与起草小组前后共组织各区农委、屠宰加工企业、区县兽医站、监督所、肉品经营单位、科研单位、动物养殖厂、动物诊疗单位召开7场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 2003年9月底拟定条例初稿,开始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司、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等有关部门意见。 2004年4月在听取各部门意见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初稿基本成型。其间起草小组先后对条例进行了30多次内部讨论及修改。 2004年6月《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初稿报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同期开始进行网上意见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