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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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6:03 深圳商报 | |||||||||
中共中央颁布《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六个文件 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详见A2版)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