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颁布六个文件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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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6:06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今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
据新华社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经常化制度化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干部选任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定型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对干部的辞职作出规范 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四种辞职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规范管理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 重申“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对清理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明确要求 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 |||||||||